日前,農業農村部印發《漁業船舶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以下簡稱《判定標準》),對核定載員10人及以上的漁業船舶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情形和具體判定標準進行了明確,進一步強化漁業船舶安全風險防范,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漁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日前,農業農村部印發《漁業船舶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以下簡稱《判定標準》),對核定載員10人及以上的漁業船舶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情形和具體判定標準進行了明確,進一步強化漁業船舶安全風險防范,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漁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判定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要求,按照可辨識、可整治原則,圍繞漁業船舶航行、停泊、作業安全及船員安全等方面,列明了漁業船舶結構、證書證件、設備配備、通信導航、配員載員、航行作業、調度指揮等幾類重大事故隱患情形及其具體判定標準,便于船東船長、管理部門分別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和督辦制度,及時發現并消除漁業船舶重大事故隱患。同時,加大懲戒力度,將漁業安全生產重點違法違規行為納入重大事故隱患清單,推動安全檢查與行政執法有效銜接,強化對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出海作業等行為的追責問責,倒逼船東船長主體責任的落實,有效提升漁業船舶本質安全水平。